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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行政区,简称东北大区、东北区,是1949年成立的一个大行政区,大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前设立,1954年6月19日撤销,所属省级行政区由中央直辖。

东北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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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行政区
 中国的大行政区
1949年—1954年

東北行政區所屬地區
政府駐地沈阳市
歷史 
• 成立
1949年
• 废除
1954年6月19日
今属于东北三省、内蒙古赤峰市(当年南部3县3旗)、河北省承德市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北京市怀柔区北侧部分

东北行政区,简称东北大区东北区,是1949年成立的一个大行政区,大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前设立,1954年6月19日撤销,所属省级行政区由中央直辖。

东北行政区本级设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军区三套班子,大区治所均设在沈阳市。东北行政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亦设于沈阳市。

历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东北行政区设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等4个直辖市,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松江省、黑龙江省、热河省等6个省、旅大行署区1个行署区。

1950年10月5日,东北人民政府命令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调整后,东北行政区设5个直辖市、6个省。

1953年,中央决定将吉林省所辖的长春市,松江省所辖的哈尔滨市改由中央直辖。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东北人民政府,设立东北行政委员会。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行政区所辖各省市改为中央直辖。

行政区划

1954年建制撤销前,东北行政区管辖7个直辖市、6个省(括注省会)。

  • 直辖市:沈阳市、旅大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长春市、哈尔滨市
  • 省:辽东省(安东市)、辽西省(锦州市)、吉林省吉林市)、松江省(牡丹江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热河省(承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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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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