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队伍内实施的一项衔级制度。民警警衔是用于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当前,民警警衔分为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至三级)、警督(一至三级)、警司(一至三级)、警员(一至二级)。
历史
1950年代,随着解放军开始实施1955式军衔制,公安部曾效仿苏联民警“将校尉兵”的警衔体系设计了55式民警警衔,但因意见分歧等原因而搁置。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五十九号主席令,公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监督司员”体系的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体系,包括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并规定,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1995年,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规定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据此,任职较长的,正处级可选升为三级警监、副厅级可选升二级警监、正厅级可选升一级警监。
现行警衔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警衔区分为两类:
- 行政职务人民警察警衔,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前不冠前缀,如“一级警监”、“二级警督”、“三级警司”;
- 专业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警衔,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一律冠“专业技术”字样,如“专业技术一级警监”、“专业技术二级警督”、“专业技术三级警司”。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行政职务民警警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 总警监、副总警监
- 警监
- 一级警监:授予正厅级民警;
- 二级警监:授予正厅级、副厅级民警;
- 三级警监:授予副厅级、正处级民警;
- 警督
- 一级警督:授予正处级、副处级民警;
- 二级警督:授予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民警;
- 三级警督:授予副处级、正科级民警;
- 警司
- 一级警司:授予正科级、副科级民警;
- 二级警司:授予副科级、科员级民警;
- 三级警司:授予科员、办事员级民警;
- 警员
- 一级警员,授予办事员级民警;
- 二级警员,授予办事员级民警。
据此,行政职务民警警衔与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对应关系如下:
| 人民警察警衔与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对应关系 | |||||||||
|---|---|---|---|---|---|---|---|---|---|
| 正省部级 | 副省部级 | 正地厅级 | 副地厅级 | 正县处级 | 副县处级 | 正乡科级 | 副乡科级 | 一级科员 | 二级科员 |
| 总警监 | |||||||||
| 副总警监 | |||||||||
| 一级警监 | |||||||||
| 二级警监 | |||||||||
| 三级警监 | |||||||||
| 一级警督 | |||||||||
| 二级警督 | |||||||||
| 三级警督 | |||||||||
| 一级警司 | |||||||||
| 二级警司 | |||||||||
| 三级警司 | |||||||||
| 一级警员 | |||||||||
| 二级警员 | |||||||||
| 对应的警衔层级: 警监以上 警督 警司 警员 | |||||||||
专业技术职务民警警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 警监
- 专业技术一级警监:授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专业技术二级警监:授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专业技术三级警监:授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警督
- 专业技术一级警督:授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专业技术二级警督:授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专业技术三级警督:授予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警司
- 专业技术一级警司:授予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专业技术二级警司:授予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专业技术三级警司:授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警员
- 专业技术一级警员:授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现行警衔标志式样
现行警衔标志式样是根据1992年9月12日公布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令第104号)实施的2000年式警衔标志式样。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具体而言:
-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 警员警衔标志不缀钉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 警员 | 警司 | 警督 | 警监 | 总警监 | ||||||||||
|---|---|---|---|---|---|---|---|---|---|---|---|---|---|---|
| 学员 | 见习警员 | 二级警员 | 一级警员 | 三级警司 | 二级警司 | 一级警司 | 三级警督 | 二级警督 | 一级警督 | 三级警监 | 二级警监 | 一级警监 | 副总警监 | 总警监 |
历史警衔制
55式警衔(未实施)
55式警衔分为公安警衔、专业警衔、公安勤务警衔、专业勤务警衔等四类。其中公安警衔授予外事、刑事、铁路、户籍、治安、法院和检察院法警等警种,专业警衔授予经济、消防、武装等警种,一般警衔授予各级指挥、政治领导(乡、镇、街道派出所和各种民警/武警中队以上)和主管人员,勤务警衔授予各级公安机关在编的勤务、业务人员和实行兵役制度的专业(武装、消防)警察警士。
公安警衔
公安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金黄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纵线)、银白色星徽,剑形肩章。公安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金黄色横杠,剑形肩章。
- 上将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将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将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大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四枚银白色星徽, 上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大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四枚银白色星徽, 上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准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无星徽。
- 上士一条金黄色宽横杠。
- 中士三条金黄色窄横杠。
- 下士二条金黄色窄横杠。
- 上等兵一条金黄色窄横杠。
- 列兵无横杠。
专业警衔
专业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金黄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纵线)、银白色星徽,剑形肩章。专业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金黄色横杠,剑形肩章。
- 上将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将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将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大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四枚银白色星徽, 上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大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四枚银白色星徽, 上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准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无星徽。
- 上士一条金黄色宽横杠。
- 中士三条金黄色窄横杠。
- 下士二条金黄色窄横杠。
- 上等兵一条金黄色窄横杠。
- 列兵无横杠。
公安勤务警衔
公安勤务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银白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纵线)、金黄色星徽,剑形肩章。公安勤务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银白色横杠,剑形肩章。
- 上将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将缀钉二枚金黄色星徽,少将缀钉一枚金黄色星徽。
- 大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四枚金黄色星徽, 上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二枚金黄色星徽,少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一枚金黄色星徽。
- 大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四枚金黄色星徽, 上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二枚金黄色星徽,少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一枚金黄色星徽。
- 准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无星徽。
- 上士一条银白色宽横杠。
- 中士三条银白色窄横杠。
- 下士二条银白色窄横杠。
- 上等兵一条银白色窄横杠。
- 列兵无横杠。
专业勤务警衔
专业勤务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银白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纵线)、金黄色星徽,剑形肩章。专业勤务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银白色横杠,剑形肩章。
- 上将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将缀钉二枚金黄色星徽,少将缀钉一枚金黄色星徽。
- 大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四枚银金黄色星徽, 上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二枚银金黄色星徽,少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一枚银金黄色星徽。
- 大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四枚银金黄色星徽, 上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二枚银金黄色星徽,少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一枚银金黄色星徽。
- 准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无星徽。
- 上士一条银白色宽横杠。
- 中士三条银白色窄横杠。
- 下士二条银白色窄横杠。
- 上等兵一条银白色窄横杠。
- 列兵无横杠。
92式警衔
92式警衔标志式样
总警监、副总警监为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八角星,警监为金色八角星,警督为金色四角星,警司为金色三角星,警员为金色箭头星。
警衔标志佩带在领章上,领章为剑形。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橄榄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银灰色。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领章边线为蓝色,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领章边线为红色,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领章边线为金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领章则不缀边线。
- 总警监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的金色八角星,副总警监缀钉一枚金色小橄榄枝环绕的金色八角星。
- 一级警监缀钉三枚金色八角星,二级警监缀钉二枚金色八角星,三级警监缀钉一枚金色八角星。
- 一级警督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 一级警司缀钉三枚金色三角星,二级警司缀钉二枚金色三角星,三级警司缀钉一枚金色三角星。
- 一级警员缀钉二枚金色箭头星,二级警员缀钉一枚金色箭头星。
| 警员 | 警司 | 警督 | 警监 | 总警监 | |||||||||
|---|---|---|---|---|---|---|---|---|---|---|---|---|---|
| 监狱劳教 学员 | 公安 二级警员 | 公安 技术一级警员 | 法院 技术三级警司 | 国家安全 技术二级警司 | 公安 一级警司 | 国家安全 三级警督 | 法院 二级警督 | 监狱劳教 技术一级警督 | 公安 技术三级警监 | 监狱劳教 二级警监 | 法院 技术一级警监 | 国家安全 副总警监 | 公安 总警监 |
95式警衔标志式样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
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
| 警员 | 警司 | 警督 | 警监 | 总警监 | |||||||||
|---|---|---|---|---|---|---|---|---|---|---|---|---|---|
| 见习警员 | 二级警员 | 一级警员 | 三级警司 | 二级警司 | 一级警司 | 三级警督 | 二级警督 | 一级警督 | 三级警监 | 二级警监 | 一级警监 | 副总警监 | 总警监 |
首授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公安部直属机关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注释
- 主要包括: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驻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家移民管理局局长;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署长;直辖市政府副市长兼任的公安局局长、省政府副省长或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兼任的公安厅(局)厅(局)长。
- 主要包括: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部长助理;省、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厅长,直辖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局长;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局长。
参见
- 中国警察制度
- 警衔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衔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衔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