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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队伍内实施的一项衔级制度。民警警衔是用于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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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队伍内实施的一项衔级制度。民警警衔是用于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当前,民警警衔分为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至三级)、警督(一至三级)、警司(一至三级)、警员(一至二级)。

历史

1950年代,随着解放军开始实施1955式军衔制,公安部曾效仿苏联民警“将校尉兵”的警衔体系设计了55式民警警衔,但因意见分歧等原因而搁置。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五十九号主席令,公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监督司员”体系的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体系,包括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并规定,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1995年,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规定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据此,任职较长的,正处级可选升为三级警监、副厅级可选升二级警监、正厅级可选升一级警监。

现行警衔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警衔区分为两类:

  • 行政职务人民警察警衔,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前不冠前缀,如“一级警监”、“二级警督”、“三级警司”;
  • 专业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警衔,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一律冠“专业技术”字样,如“专业技术一级警监”、“专业技术二级警督”、“专业技术三级警司”。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行政职务民警警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 总警监、副总警监
    1. 总警监:授予省部级正职民警(一般仅授予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 副总警监:授予省部级副职民警;
  • 警监
    1. 一级警监:授予正厅级民警;
    2. 二级警监:授予正厅级、副厅级民警;
    3. 三级警监:授予副厅级、正处级民警;
  • 警督
    1. 一级警督:授予正处级、副处级民警;
    2. 二级警督:授予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民警;
    3. 三级警督:授予副处级、正科级民警;
  • 警司
    1. 一级警司:授予正科级、副科级民警;
    2. 二级警司:授予副科级、科员级民警;
    3. 三级警司:授予科员、办事员级民警;
  • 警员
    1. 一级警员,授予办事员级民警;
    2. 二级警员,授予办事员级民警。

据此,行政职务民警警衔与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对应关系如下:

人民警察警衔与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对应关系
正省部级 副省部级 正地厅级 副地厅级 正县处级 副县处级 正乡科级 副乡科级 一级科员 二级科员
总警监  
  副总警监  
  一级警监  
  二级警监  
  三级警监  
  一级警督  
  二级警督  
  三级警督  
  一级警司
  二级警司
  三级警司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对应的警衔层级: 警监以上  警督  警司  警员

专业技术职务民警警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 警监
  1. 专业技术一级警监:授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2. 专业技术二级警监:授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3. 专业技术三级警监:授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警督
  1. 专业技术一级警督:授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2. 专业技术二级警督:授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3. 专业技术三级警督:授予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警司
  1. 专业技术一级警司:授予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2. 专业技术二级警司:授予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3. 专业技术三级警司:授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 警员
  1. 专业技术一级警员:授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民警。

现行警衔标志式样

现行警衔标志式样是根据1992年9月12日公布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令第104号)实施的2000年式警衔标志式样。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具体而言:

  1.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2.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3.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4.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5. 警员警衔标志不缀钉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 警司 警督 警监 总警监
学员 见习警员 二级警员 一级警员 三级警司 二级警司 一级警司 三级警督 二级警督 一级警督 三级警监 二级警监 一级警监 副总警监 总警监

历史警衔制

55式警衔(未实施)

55式警衔分为公安警衔、专业警衔、公安勤务警衔、专业勤务警衔等四类。其中公安警衔授予外事、刑事、铁路、户籍、治安、法院和检察院法警等警种,专业警衔授予经济、消防、武装等警种,一般警衔授予各级指挥、政治领导(乡、镇、街道派出所和各种民警/武警中队以上)和主管人员,勤务警衔授予各级公安机关在编的勤务、业务人员和实行兵役制度的专业(武装、消防)警察警士。

公安警衔

公安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金黄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纵线)、银白色星徽,剑形肩章。公安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金黄色横杠,剑形肩章。

  • 上将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将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将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大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四枚银白色星徽, 上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大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四枚银白色星徽, 上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准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无星徽。
  • 上士一条金黄色宽横杠。
  • 中士三条金黄色窄横杠。
  • 下士二条金黄色窄横杠。
  • 上等兵一条金黄色窄横杠。
  • 列兵无横杠。

专业警衔

专业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金黄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纵线)、银白色星徽,剑形肩章。专业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金黄色横杠,剑形肩章。

  • 上将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将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将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大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四枚银白色星徽, 上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大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四枚银白色星徽, 上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三枚银白色星徽,中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二枚银白色星徽,少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一枚银白色星徽。
  • 准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无星徽。
  • 上士一条金黄色宽横杠。
  • 中士三条金黄色窄横杠。
  • 下士二条金黄色窄横杠。
  • 上等兵一条金黄色窄横杠。
  • 列兵无横杠。

公安勤务警衔

公安勤务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银白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纵线)、金黄色星徽,剑形肩章。公安勤务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银白色横杠,剑形肩章。

  • 上将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将缀钉二枚金黄色星徽,少将缀钉一枚金黄色星徽。
  • 大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四枚金黄色星徽, 上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二枚金黄色星徽,少校二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一枚金黄色星徽。
  • 大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四枚金黄色星徽, 上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二枚金黄色星徽,少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缀钉一枚金黄色星徽。
  • 准尉一条深草绿色纵线,无星徽。
  • 上士一条银白色宽横杠。
  • 中士三条银白色窄横杠。
  • 下士二条银白色窄横杠。
  • 上等兵一条银白色窄横杠。
  • 列兵无横杠。

专业勤务警衔

专业勤务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银白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纵线)、金黄色星徽,剑形肩章。专业勤务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银白色横杠,剑形肩章。

  • 上将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将缀钉二枚金黄色星徽,少将缀钉一枚金黄色星徽。
  • 大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四枚银金黄色星徽, 上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二枚银金黄色星徽,少校二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一枚银金黄色星徽。
  • 大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四枚银金黄色星徽, 上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三枚金黄色星徽,中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二枚银金黄色星徽,少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缀钉一枚银金黄色星徽。
  • 准尉一条深杏黄色纵线,无星徽。
  • 上士一条银白色宽横杠。
  • 中士三条银白色窄横杠。
  • 下士二条银白色窄横杠。
  • 上等兵一条银白色窄横杠。
  • 列兵无横杠。

92式警衔

92式警衔标志式样

总警监、副总警监为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八角星,警监为金色八角星,警督为金色四角星,警司为金色三角星,警员为金色箭头星。

警衔标志佩带在领章上,领章为剑形。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橄榄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银灰色。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领章边线为蓝色,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领章边线为红色,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领章边线为金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领章则不缀边线。

  1. 总警监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的金色八角星,副总警监缀钉一枚金色小橄榄枝环绕的金色八角星。
  2. 一级警监缀钉三枚金色八角星,二级警监缀钉二枚金色八角星,三级警监缀钉一枚金色八角星。
  3. 一级警督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4. 一级警司缀钉三枚金色三角星,二级警司缀钉二枚金色三角星,三级警司缀钉一枚金色三角星。
  5. 一级警员缀钉二枚金色箭头星,二级警员缀钉一枚金色箭头星。
警员 警司 警督 警监 总警监
监狱劳教
学员
公安
二级警员
公安
技术一级警员
法院
技术三级警司
国家安全
技术二级警司
公安
一级警司
国家安全
三级警督
法院
二级警督
监狱劳教
技术一级警督
公安
技术三级警监
监狱劳教
二级警监
法院
技术一级警监
国家安全
副总警监
公安
总警监

95式警衔标志式样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

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1.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2.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3.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4.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5.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
警员 警司 警督 警监 总警监
见习警员 二级警员 一级警员 三级警司 二级警司 一级警司 三级警督 二级警督 一级警督 三级警监 二级警监 一级警监 副总警监 总警监

首授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 警司由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公安部直属机关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注释

  1. 主要包括: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驻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家移民管理局局长;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署长;直辖市政府副市长兼任的公安局局长、省政府副省长或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兼任的公安厅(局)厅(局)长。
  2. 主要包括: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部长助理;省、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厅长,直辖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局长;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局长。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链接至维基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维基文库 (中文).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链接至维基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维基文库 (中文).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级别简史--战甲网. [2019-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4. 五十年代人民警察警衔及标志--战甲网. [2019-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2).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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