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邊界線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周边国家或地區相接壤的边界线。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线长達22,000多公里(目前仍有争议),是世界上陆地边界线最长的国家。实际管辖领土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国、哈萨克、吉尔吉斯、塔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14个国家(与俄罗斯并列世界最多)的实际管辖领陆接壤。陆地边界从东北至西南逆时针依次有:中朝边界、中俄边界东段、中蒙边界、中俄边界西段、中哈边界、中吉边界、中塔边界、中阿边界、中巴边界(实际控制線)、中印边界西段、中段(实际控制線)、中尼边界、中印边界锡金段、中不边界、中印边界东段(实际控制線)、中缅边界、中老边界、中越边界。其中,中印边界西段、中不边界、中印边界东段,3段实际存在领土争议。近代以来,出于种种原因,中国与邻国的边界线始终未能正式勘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国与当时的11个邻国的边界均为未定界线。1960年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与14个邻国中的12个国家勘定陆地边界线。同时也积极地与剩下的2个未签订边界条约的邻国(不丹、印度)协商边界。此外,香港回归、澳門回归之前还分别与英国、葡萄牙2国殖民地、海外省相接壤。










國界长度
下表列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陆地边界的长度,从朝鲜开始,按逆时针顺序排列。
| 争议 | 国家或地区(实际控制) | 边界长度(km) |
|---|---|---|
| 无争议 | 朝鲜 | 1,416 |
| 无争议 | 俄羅斯(东段) | 3,605 |
| 无争议 | 蒙古国 | 4,677 |
| 无争议 | 俄羅斯 (西段) | 40 |
| 无争议 | 哈萨克斯坦 | 1,533 |
| 无争议 | 吉尔吉斯斯坦 | 858 |
| 无争议 | 塔吉克斯坦 | 414 |
| 无争议 | 阿富汗 | 76 |
| 无争议 | 巴基斯坦 | 523 |
| 中印边界问题 | 印度(西段、中段) | 1,050 |
| 无争议 | 尼泊尔 | 1,236 |
| 无争议 | 印度 (锡金段) | 300 |
| 中不边界争议 | 不丹 | 470 |
| 中印边界问题 | 印度 (东段) | 2,030 |
| 无争议 | 緬甸 | 2,185 |
| 无争议 | 老挝 | 423 |
| 无争议 | 越南 | 1,281 |
相关条约和法规
自從1689年以來,中国边界线的相关条约有:
| 签约国家 | 公曆日期 | 条约全名/法规 |
|---|---|---|
| 1689年9月7日 | 《尼布楚條約》 | |
| 1727年 | 《恰克圖條約》 | |
| 1858年5月28日 | 《璦琿條約》 | |
| 1860年11月14日 | 《北京條約》 | |
| 1864年10月7日 |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 |
| 1869年、1883年 | 《科布多界約》 | |
| 1870年 | 《烏里雅蘇臺界約》 | |
| 1870年、1883年 | 《塔爾巴哈臺界約》 | |
| 1870年、1882年 | 《伊犁界約》 | |
| 1882年 | 《喀什噶爾東北界約》 | |
| 1883年 | 《阿拉克別克河口界約》 | |
| 1884年 | 《喀什噶爾西北界約》 | |
| 1890年 | 《中英藏印條約》 | |
| 1909年 | 《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 | |
| 1911年12月20日 | 《满洲里界约》 | |
| 1958年9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颁布、生效 | |
| 1960年1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签订 | |
| 1960年5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生效 | |
| 1960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签订 | |
| 1961年1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生效 | |
| 1961年10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签订、生效 | |
| 1961年10月1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签订 | |
| 1962年10月1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签订 | |
| 1962年12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签订 | |
| 1963年3月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签订、生效 | |
| 1963年3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生效 | |
| 1963年11月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签订、生效 | |
| 1964年3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生效 | |
| 1964年3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朝边界的议定书》签订、生效 | |
| 1982年12月10日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 | |
| 1984年12月1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 |
| 1987年4月13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 |
| 1991年5月1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签订 | |
| 1991年10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签订 | |
| 1992年1月2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生效 | |
| 1992年2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颁布、生效 | |
| 1992年3月1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生效 | |
| 1993年1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签订、生效 | |
| 1993年12月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签订 | |
| 1994年1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签订、生效 | |
| 1994年4月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确定三国交界点的协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签订 | |
| 1995年10月1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确定三国交界点的协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生效 | |
| 1994年8月1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生效 | |
| 1994年4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签订 | |
| 1994年9月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签订 | |
| 1994年11月16日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 | |
| 1995年10月1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生效 | |
| 1996年5月1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颁布、生效 | |
| 1996年6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签订 | |
| 1996年6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签订 | |
| 1996年7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签订 | |
| 1997年8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签订、生效 | |
| 1997年9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签订 | |
| 1998年7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签订 | |
| 1998年11月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签订 | |
| 1999年4月29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的决定 | |
| 1999年5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签订 | |
| 1999年8月1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签订 | |
| 1999年8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签订 | |
| 1999年8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签订 | |
| 1999年12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签订 | |
| 2000年4月29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 | |
| 2000年7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签订 | |
| 2000年12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签订 | |
| 2002年5月1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签订 | |
| 2002年6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图们江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签订 | |
| 2003年3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图们江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生效 | |
| 2004年6月25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 | |
| 2004年10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签订 | |
| 2005年6月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生效 | |
| 2006年10月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签订 | |
| 2007年2月28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的决定 | |
| 2012年6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签订 | |
| 2012年9月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颁布、生效 | |
| 2014年12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生效 |
軼聞
在香港回归前,香港歸英國管轄。1971年5月18日,當時一辆當時駐港英軍車輛由香港邊境誤入中方邊界,隨即被當時中国民兵包圍並扣留武器、軍人,其間英軍需向中方簽署文件以承認非法進入華界。事件擾攘18小時後英軍車輛、武器、軍人等獲放還至香港邊境。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
- 中国领海基点
- 中国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争端
- 麦克马洪线
- 香港邊境禁區
- 臺灣海峽中線
注释
- 因与朝鲜签订边界条约的时间较早,边界条约中对鸭绿江和图们江两条边界河流以及鸭绿江出海口地区的一些岛屿及沙洲的對半分界比较含糊。导致后来泥沙淤積後,在两江上形成的十余个岛屿和沙洲的归属不明。2005年左右双方就这些岛屿的归属达成共识,将多数岛屿归予朝鲜。
- 前身为 苏联。
- 前身为 蒙古人民共和国。
- 前身为 阿富汗王國。
- 中巴边界实际无争议地区。中国与巴基斯坦作为两个实际控制国家互相签署过边界条约。但因印度与巴基斯坦在克什米尔地区的边界存在争议,印度作为克什米尔全境的声索国,不承认巴基斯坦作为实际控制国家与中国在内的任何邻国就巴控克什米尔地区签署的边界条约,所以中国与印度在阿克赛钦及喀喇昆仑走廊地区仍旧存在争议。其中喀喇昆仑走廊不与印控克什米尔接壤,被划入中印边界谈判的议程中,印度仍旧声索对该地区的主权。参阅中印边界问题。
- 前身为 英属印度。
- 印度共和国声索克什米尔地区全境,即在印度的官方地图中,中国不与巴基斯坦接壤。
- 包括中印边界争议的“西段”(western sector),即中方控制的阿克赛钦地区和印方控制的巴里加斯地区,以及“中段”(middle sector),即印方控制的四个小区块。中印联合工作小组自2003年至2015年共进行了18轮谈判。其中双方就中段的实际控制线(Line of Actual Control,缩:LAC)已经达成一致,但就西段的实际控制线仍存有分歧。参阅中印边界问题。
- 前身为 尼泊爾王國。
- 中印边界锡金段实际无争议地区,但中印边界未正式勘定。2006年,中印重开乃堆拉山口口岸。
- 前身为 英属印度和 錫金王國。
- 不丹王国因为国家地处山地,交通不便,国力较弱,在英属印度时期曾臣服于英殖民者。印度独立后,保留了对不丹的宗主权,即外交方面全由印度政府负责。至今仅与个别国家正式建交。中国与不丹虽未正式建交,但经过多次的、非正式的协商,就中不边界问题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其中中不边界的西段与中段实际已无争议。但中不边界的东段目前与印度实际控制的藏南的达旺地区接壤,关联到中印边界问题东段的最终妥协结果。参阅中不边界争议以及中印边界问题。
- 包括中印边界争议的“东段”(eastern sector),中方称作藏南地区,实际由印方控制并将其划入阿鲁纳恰尔邦(藏南地区占该邦8成面积)。中印联合工作小组自2003年至2015年共进行了18轮谈判,但双方一直未能就东段的实际控制线(Line of Actual Control,缩:LAC)展开讨论。参阅中印边界问题。
- 前身为 英屬緬甸和 緬甸聯邦。
- 前身为 法屬印度支那。
- 中華民國疆域的法理陸地國界,仍然停格在這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