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選區兩票制(single-district two-votes system),又称「混合制」(mixed electoral system),中國大陸有學者稱之為「一票雙選制」,是一種在民主政治中,结合了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小選區制)的选举制度。选民需要投两票,一票投候选人(地方代表),一票投选政黨,用來決定選舉最終的當選席次總數。
概要
該選制在中文的常用稱呼「單一選區兩票制」為台灣(中華民國)政治學界造詞,將「單一選區制」(single-member district)與「兩票制」(two votes system)結合起來,以解釋德國小選區與比例代表混合的選舉制度,常見於過去修憲、立法委員選舉討論及輿論上。韓國則稱為「1人2票制」(1인2표제)。
投票方式
選舉時將全國分區,每個選區均推派候選人,而各政黨亦推出名單的候選人,即為政黨代表。投票時每個選民有兩票,一票投選區域候選人,一票投選政黨。區域候選人由第一票之得票率(在分區的排名)決定當選與否;而政黨推出的名單候選人則由第二票之政黨總得票率按比例分配席次。此制主要可分為「聯立制」、「並立制」及「附帶席位制」三種。大多數情況下以並立制最為建立出穩定的議會。
類型
聯立制
採取聯立制者包括德國的聯邦議院選舉。
並立制
採取並立制的國家包含日本國會選舉以及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選舉(自2008年起實施)。
附帶席位制
扣除制
補償效果
聯立制別稱補償制,以政黨得票分配席次,先扣除各黨在單一選區當選的議席,不足再由政黨比例代表名單補足,此為「補償席次」(compensatory seat),彌補政黨在選票與席次上的「比例性偏差」(disproportionality)。單一選區名額愈高相對地比例性愈低,比例性偏差也愈嚴重;然而只要單一選區能與比例代表選區連結計算席次,可藉技術上席次分配方式補償,以降低比例性偏差。因此在分類上不能只看單一選區名額比重,還得視對小黨的補償效果而定。
另外,並立制雖別稱補充制,以額外補充席次形式抵減可能出現的比例性偏差,因是單一選區、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分開計算,無法針對單一選區情形補償,其比例性偏差結果最嚴重;除非選民積極採取「分裂投票」(split-ticket voting),否則只會造成大黨有所斬獲、小黨卻杯水車薪。
在混合非補償制(如並立制)中,比例分配獨立於選區選舉部分進行。
混合補償制則透過補充席次分配機制,盡可能補償選區選舉產生的比例失衡現象。
以下基於Massicotte的假設案例,說明補償制與非補償制中「補充」比例代表席次的一般分配方式。該案例假設一個200席的立法議會,其中100席採用多數制選舉產生,其餘100席則透過某種比例代表制分配給各政黨。下表呈現普選票數與小選區制選舉結果。各政黨獲得的比例代表席次數量,取決於所採用的是補償性或非補償性制度。
| 黨派 | 普選票 | 小選區制席次 | 比例代表制席次 | 總席次(小選區制+比例代表制) | 小選區制席次 | |
|---|---|---|---|---|---|---|
| A黨 | 44% | 64 | x | 64+x | ||
| B黨 | 40% | 33 | x | 33+x | ||
| C黨 | 10% | 0 | x | 0+x | ||
| D黨 | 6% | 3 | x | 3+x | ||
| 總和 | 100% | 100 | 100 | 200 | ||
在非補償制下,各政黨按其比例代表制得票比例分配100個比例代表制席位。在此制度中,各政黨獲得的總席位數(小選區制席位+比例代表制席位)將與其普選得票比例不成正比。A黨的普選得票率僅略高於B黨,卻獲得顯著更多的席位。除在選區選舉中勝出外,A黨獲得的比例代表制席位數幾乎與B黨持平。
| 黨派 | 普選票 | 小選區制席次 | 比例代表制席次 (非補償性) | 總席次(小選區制+比例代表制) | 比例代表制席次 (非補償性) | 總席次(小選區制+比例代表制) | |
|---|---|---|---|---|---|---|---|
| A黨 | 44% | 64 | 44 | 108 (54%席次) | |||
| B黨 | 40% | 33 | 40 | 73 (36.5%席次) | |||
| C黨 | 10% | 0 | 10 | 10 (5%席次) | |||
| D黨 | 6% | 3 | 6 | 9 (4.5%席次) | |||
| 總和 | 100% | 100 | 100 | 200 | |||
若按補償制分配比例代表制席位,各政黨獲配的總席位數將與該黨在普選票中所佔比例成正比。B黨贏得33個選區席位,其在200個待填補席位中的比例應得席位為80席(佔總席位40%),此比例與該黨普選得票率相同,故獲配47個比例代表制席位。
| 黨派 | 普選票 | 小選區制席次 | 比例代表制席次 (補償性) | 總席次(小選區制+比例代表制) | 比例代表制席次 (補償性) | 總席次(小選區制+比例代表制) | |
|---|---|---|---|---|---|---|---|
| A黨 | 44% | 64 | 24 | 88 (44%席次) | |||
| B黨 | 40% | 33 | 47 | 80 (40%席次) | |||
| C黨 | 10% | 0 | 20 | 20 (10%席次) | |||
| D黨 | 6% | 3 | 9 | 12 (6%席次) | |||
| 總和 | 100% | 100 | 100 | 200 | |||
在實踐中,補償性席位分配因某個或多個政黨贏得過多選區席位(「超額席位」)而變得複雜,導致可用的比例代表制席位數量不足以產生完全比例的結果。某些混合補償制設有規則應對此類情況,透過增設比例代表制席位以實現整體比例代表。這些席位僅使用至下次選舉,除非屆時再次需要。)
雙重提名
不論德國聯立制或日本並立制,均有雙重提名(dual candidacy,或稱「重複登記(提名)」)設定,即候選人同時參選單一選區及名列政黨比例代表名單,一旦在單一選區獲勝,就從名單中剔除、順位遞補;若落選可依政黨得票分配席次「敗部復活」。
日本則多了「惜敗率」(惜敗率)的運用,其公式:該單一選區落選者得票數除以該單一選區當選者得票數。政黨可將不同單一選區候選人在名單中排同一優先順位,以單一選區落選但惜敗率高者取得席次。
目前中華民國是少數採取並立制卻無雙重提名的國家。
各國或地區的混合制
| 國家或地區 | 選制 |
|---|---|
| 安道尔 | 並立制 |
| 亞美尼亞 | 多數獎勵 |
| 玻利维亚 | 联立制 |
| 格鲁吉亚 | 並立制 |
| 德国 | 联立制 |
| 希腊 | 多數獎勵 |
| 几内亚 | 並立制 |
| 匈牙利 | 扣除制 |
| 義大利 | 並立制 |
| 日本 | 並立制 |
| 约旦 | 並立制 |
| 賴索托 | 联立制 |
| 立陶宛 | 並立制 |
| 毛里塔尼亚 | 並立制 |
| 墨西哥 | 並立制 |
| 摩納哥 | 並立制 |
| 蒙古国 | 並立制 |
| 摩洛哥 | 並立制 |
| 尼泊尔 | 並立制 |
| 新西兰 | 联立制 |
| 菲律賓 | 並立制 |
| 俄羅斯 | 並立制 |
| 圣马力诺 | 多數獎勵 |
| 苏格兰 | 附带席位制 |
| 塞内加尔 | 並立制 |
| 塞舌尔 | 並立制 |
| 韩国 | 並立制 |
| 斯里蘭卡 | 並立制 |
| 中華民國(臺灣) | 並立制 |
| 塔吉克斯坦 | 並立制 |
| 坦桑尼亚 | 並立制 |
| 乌克兰 | 並立制 |
| 委內瑞拉 | 並立制 |
| 威尔士 | 附带席位制 |
| 辛巴威 | 並立制 |
相關條目
- 小選區制
- 比例代表制
- 名單比例代表制
註釋
- 原韓國國會選舉亦同,但自2012年起允許雙重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