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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Self-governance, Self-government, Self-rule),指自己治理自己,擁有自主權的狀態,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学、管理学或心理学上的概念。自治可能指个人行为,但通常指较大规模的行为,即以一个行业、行业团体、宗教、政府等为单位的行为,例如建立獨立管理機關,即自治政府(Autonomy),對自身可以進行自治,對外可以行使主權的狀態,稱為獨立。一些国家為特定族群设立自治地方,又称半独立(Semi-independent, Semi-detached)。
政治
含義
自治附屬於國家政治,隨著政治而產生。政治主體治理社會,會有意無意留下領域和事務,交由人民自己去管理。相對於某一地域之最高權力,這是人民自治之領域或事務,不屬於最高權力治理範圍。在此意義上可以看出,政治概念一經提出,就產生自治問題。可以推斷,自治與國家政治相對。沒有國家權力統一治理作為參照,也就不存在自治問題。
自治是國家政治之補充。要使一個國家正常健康運轉,國家政治最高權力要積極治理,必須要有自治。國家是社會最高公共權力,需要治理國家安全與發展、地方之間、地方與人民不能依靠其獨立力量所解決之某些領域和事務。除此之外,地方和人民事實上完全有能力有條件給予應有之安排和治理。自治有條不紊,國家最高公共權力治理領域和事務秩序井然,構成社會健康和穩定,是社會生存和生存之根本。
自治概念與分權概念相聯繫。只有權力適當分佈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地方才有自治問題;適當分佈於權力機構和公民之間,公民才有自治問題。權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佈,是縱向分權;在權力機構和公民之間分佈,是政府與人民分權。沒有分權,就不存在自治。
理論
一種政治理論認為,國家權力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為國家最高權力執掌者所有。在實際履行權力過程中,考慮到效率或便利等問題,中央才把某些權力轉授給地方機構、公民團體或個人。因為中央授予,地方機構、公民團體或個人才有某種自治權力。中央是國家權力之源,其他地方或個人權力都源出於此。
另一種政治理論認為,地方機構、公民團體或個人之所以對某些領域和事務具有自治權力,是因為它們本來就有,不是由中央授予,中央甚至不得幾任何理由加以干預。從社會契約論角度來論述,就很容易得出上述結論。國家產生於契約之基本形式,是社會契約論者共同看法。在國家產生以前,權力分散在全體人民手中,只因人人掌握權力不能使人正常生活,才交出權力组成政府。但在交出權力時,還保留一些無法讓與之權力。因此即使有統一政府,他們還是有某些固有自治權力。這種純邏輯推論至少說明:一、與第一種理論相反,這種理論認為權力源於社會之個人而不在中央;二、中央取得之集中統治權並不包括某些地方或個人固有之權力。
理論分析不能完全反映實況。在國家產生初期,由於國家未成熟和嚴密,很多公共事務實際都由地方機構或社區組織管理,相對於國家公共權力,自治領域極為廣泛;甚至可以說,人類最初之政治大都體現為自治政治。當人類政治發展到更高階段,國家公共權力之力量逐步分散,人人都有能力和條件管理自己,到時自治政治因素又會大增。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自治政治是人類最終的政治。
地方分權
自治的政治實體
註釋
- 辭海編輯委員會 (编). 《辭海》(1989年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9.
- 桑玉成. 《自治政治》. 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1994. ISBN 9620411668.
- Bird, C. (2000). "The Possibility of Self-Government".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4(3), 563-577
参见
- 自治
- 主权
- 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