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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英語:accountability)是道德、政治和治理学中的核心概念,意指在社会、政治或管理关系中对责任、担当及罪责的分配,以及对情况作出解释的义务。问责制是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基石之一:没有问责制,政府权力便可能沦为专断,社会可能走向长期不稳定。

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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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
Concepts related to procedural justice
上级分类責任、​伦理学 编辑
话题方面治理、​責任 编辑
管辖区法國 编辑
研究学科社会哲学 编辑

問責制(英語:accountability)是道德、政治和治理学中的核心概念,意指在社会政治或管理关系中对责任、担当及罪责的分配,以及对情况作出解释的义务。问责制是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基石之一:没有问责制,政府权力便可能沦为专断,社会可能走向长期不稳定。

问责(accountability)与责任(responsibility)虽密切相关,但含义有所不同:责任指分配到的任务或义务,而问责则强调对履行结果的回溯性评判和交代。问责一词与审计(accounting)有共同的词源,因此问责的最直接形式就是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问责制不仅适用于政治领域,也广泛运用于企业管理、公共行政、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形态之中。

问责的基本构成

问责制涉及四个基本面向: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事由和问责程序。

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解决「对谁问责」的问题。在政治层面,问责对象涵盖政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官员。政府官员可分为三类:(1)由选民选举产生的最高行政长官;(2)政务类官员,即具有政治地位和决策权的高级行政官员;(3)事务类官员,即常任文官,其地位受法律保障,不能任意免职。

所涉官员承担的责任可细分为个人责任(因个人违法失职行为被问责的「自己责任」)和角色责任(因在组织中的级别和身份而代替组织承担的连带责任)。在实践中,这两种责任往往难以截然分离。

问责主体

问责主体解决「由谁问责」的问题。以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的关系为视角,问责主体可分为两类:

  • 垂直关系视角下的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模式体现为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如行政首长对下属的监督;「自下而上」模式则表现为公民社会(公民、媒体、社会组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其中最为重要的形式是公民通过定期选举对政务类官员绩效的评判。
  • 水平关系视角下的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地位上相互独立。在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对行政机关展开监督构成水平问责的主要形式。美国国会设立的政府问责办公室(GAO)和国会预算办公室(CBO)是水平问责的典型机构。行政系统内部也设有总监察长(IG)、伦理道德办公室(OGE)、监察专员等自我监督机构。

问责事由

问责事由涉及「问什么」的问题。问责以公共利益和民众需求为依归,其事项范围随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在美国民主宪政体制下,问责事由主要涵盖三个方面:

  • 财政问责:对政府公共资金的收入、管理和支出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这是问责的最古老形式。
  • 公正问责:确保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恪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杜绝权力滥用。政府行为必须以公法规范为准则,违法失当行为的责任人必须受到相应制裁。
  • 绩效问责:对政府决策、项目和活动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绩效问责强调「以顾客为导向」和「结果为本」,但政府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公众期待不能仅立足于直接的行政相对人,而应覆盖所有公民。绩效问责与依托规则之治的财政问责和公正问责之间存在天然张力——过度强调程序规则有时反而会阻碍绩效的实现。

问责程序

完整的问责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信息收集阶段(报告与调查)、讨论阶段(说明理由与批评性争论)以及制裁与救济措施的实施阶段。在实践中,这三个阶段往往无法截然分开。关于绩效问责中组织责任的分配,美国学者倡导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作为管理整个机构的最高行政长官,构成理论上唯一能够对所在机构所有行为实施监督和控制的主体。

政治問責

问责制是代议制政府之基石。一个有问责制的政治制度,是政府必须以最大努力向选民负责的制度。

高官問責制

高官問責制主要见著于香港政治制度的论述,是问责制在特别行政区层面的具体实践。根据对香港制度的论述,高官问责制的主要特点为: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首长须向相关官员问责(追究责任),而犯错的官员将须离职(引咎辞职或被解雇)以示向首长当责(承担责任);如政策失误过于严重,首长便须接受其他官员和市民的问责(追究责任),而自己须下台以示当责(承担责任)。

高官问责制与西敏制下的责任政府制度类似但稍有不同:香港政治学中的「高官问责制」适用于与香港类似的行政首长制政府;而西敏制下的政府政治官员由民选议会选出,并对议会负责。政策错误时,由议会向相关政治官员问责,如问题严重(无论官员个人是否有错)官员都应离职(引咎辞职或被解雇)以示向议会负责。

责任政府

议会制政府,特别是西敏制政府,普遍使用责任政府制度,其特征包括:行政部门首长由议会任命并向议会负责,失去议会信任即应当辞职;国家元首必须通过责任部长(即对议会负责的行政部门首长)行使国家权力,不可以其他方法行使权力。责任部长有义务对元首提出建议以及如此建议的理由,以使元首能够依照建议行使国家权力。

企业管理中的问責制

企业中的问责制包括三个层级的工作。首先,建立个人问责制——个人不承担责任通常由四种心态导致:被动的儿童心理导致部分人永远在等待主管的命令;过度主观的心理使人无法看到某些事情本应属于自己的责任;极度自私心理让人在责任面前推诿他人或掩饰真相;自卑心理使人认为自己能力不足以完成任务。

第二,经理人要建立起团队的问责制度。第三,整个企业要建立问责文化,又称联合问责制——整个企业层面针对某一目标时,每个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携手合作、相互补位、共同完成目标,而不能相互推诿责任,让部门之间责任的衔接出现空白。

参閱

  • 責任政府
  • 高官問責制
  • 透明度英语transparency (behavior)
  1. 國際民主和選舉協助研究所(International IDEA) (编). 《選舉制度設計手冊》. 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 2013: 17. 
  2. 曹鎏. 美国问责制的基本构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 (3) (中文(中国大陆)). 
  3. 問責 accountability. 明報. 2011-10-17 (中文(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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