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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10日重新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此后施行的40余年未作修改。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国务院组织法,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文增至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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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地域範圍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機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過日期1954年9月21日(初次通过)
1982年12月10日(重新制定)
2024年3月11日(修订)
生效日期1954年9月28日(初次施行)
1982年12月10日(重新施行)
2024年3月11日(修订后施行)
修訂歷程
以下命令已对本法规进行修訂英语Amendment
2024年3月11日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订)
狀態: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是规范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54年9月21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10日重新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此后施行的40余年未作修改。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国务院组织法,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文增至20条。

2024年修订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国务院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该法是中国现行有效的国家机构组织法中条文最少的一部。

立法沿革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54年宪法,确立了国务院的地位。次日,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共9条),由毛泽东主席签署,于9月28日公布施行。该法列举了国务院下设的35个部委,如内务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并规定了机构增减的程序。

本条文规定了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和召集程序,并授权国务院根据需要设立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和秘书厅。同时,还规定了国务院对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等行政人员的任免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同月10日,该会议又通过了重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不再具体列举国务院下设的部委名称,而是概括性规定了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范围,条文从1954年的9条增至11条,对国务院的组成、会议制度、部门领导职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施行后,国务院组织结构虽多次改革调整,但法律文本40余年来未作修改。

2023年10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12月,第七次会议进行了二审,并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3月5日,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鸿忠副委员长作了修订草案说明。

李鸿忠强调,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新时代国务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制度保障,是全面贯彻宪法、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也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024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国务院组织法》,新增10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解读修订草案时指出,修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运用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依宪立法,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制度创新成果和实践经验,并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制度规范做好衔接。

条文内容

2024年修订后的国务院组织法共20条,是中国现行国家机构组织法中结构最精简的,且未分章节。

国务院法第二条重申了宪法关于国务院性质和地位的规定,明确其为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雷建斌表示,此举旨在保证国务院组织法的完整性。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行政,履行政府职能。同时,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五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与1982年版本相比,2024年修订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明确列入国务院组成人员。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两类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主要负责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并部署国务院重要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主要负责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以及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外,两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公布。此外,国务院可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2024年修订版的表述更概括,涵盖宪法其他条款及有关法律中涉及国务院职权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需经总理提议,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设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一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二至四人,委员会设委员五至十人。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立直属机构主管专门业务,设立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具体设置需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制定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规定与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相衔接,完善了规章制定主体。

国务院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认真履职,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2024年修订增设了行政决策制度方面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

参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54-09-21 [2026-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1) (中文(简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1982-12-10 [2026-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11) (中文(简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2024-03-11 [2026-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11) (中文(简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国政府网. 2024-03-11 [2026-05-19] (中文(简体)). 
  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 2024-03-06 [2026-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20) (中文(简体)). 
  6. Wei, Changhao. NPC 2024: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Revised State Council Organic Law. NPC Observer. 2024-03-11 [2026-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16) (英语). 
  7. 何琪. 第一部国务院组织法. 法治日报. 2025-04-22 [2026-05-19] (中文(简体)).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央编办. 2011-07-19 [2026-05-19] (中文(简体)). 
  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中国人大网. 新华社. 2024-03-07 [2026-05-19] (中文(简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2024年修订全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国人大网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 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宣讲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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