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英語:Constitution)或稱國法、國家基本法、憲章或憲制文件等,是國家的根本法也是基本原則或既定先例的法源授權總基礎,構成政體(Polity)、組織或實體的法律基礎,決定國家治理方向。憲法因而是一个主權國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聯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在某些情境下,基本法與憲法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的一個顯著例子;它寫在立法機關、法院案件或條約的許多基本法案中。
憲法涉及不同層次的組織,從主權國家到公司和非法人協會。建立國際組織的條約也是其憲法,因為它將定義該組織的構成方式。在國內,憲法定義了國所依據的原則、制定法律的程序以及由誰制定。一些憲法,尤其是成文憲法,也限制了國家權力,規定了國家統治者不能跨越的界限,例如基本權利。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西漢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但由於法治思想在古中國並不成熟,因此中國歷代封建王朝普遍沒有憲法,而是由朝廷頒布的各種律令組成國家的法律體系。直到清朝末年,中國政府才制訂了第一部現代憲法,即《欽定憲法大綱》。
在民主國家,憲法制定權來自其全體公民。憲法通常還包含國家任務和國家目標,這些通常被寫在憲法的序言部分。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詞源
在西方世界中,「憲法」一詞,乃源於拉丁文的「Constituio」一詞,其本指組織、結構或組成之意思。中文的「憲法」一詞,最早是出現在中國的古代典籍《國語》的「夫守而二心,姦之大者也。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一句內。不過,以現代憲法的概念言之,中文的「憲法」二字的使用,乃從日文翻譯而來。日本文獻中,「憲法」之字樣曾用於聖德太子604年制定之「十七條憲法」(雖然與現代憲法意義不同)。德文的「Verfassung」,則是具有整體掌握而設立之意思。孫中山在為學者吳宗慈的憲法史著作所撰寫之序中認為:「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他亦認為:「所謂憲法者,就是將政權分幾部分,各司其事。」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
起源
從傳統的政治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資本主義國家之憲法,出現於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特性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憲法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但在现实裡,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在不同時代和類型之國家,憲法之形式和內容有所不同,但都是統治階級意志之表現,是實現其階級專政之重要工具。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一套相应的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審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審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牴觸,便會失效。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使一条和宪法牴觸的法规失效的方法有很多种,端視不同宪法審查制度而異,可以事前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嗣後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也可能造成法規無效。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會失效(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法律不可與宪法相牴觸,否则經違憲審查或相關程序後,法律會失效。
現代概念中的憲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佳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国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而只有国家才享有主权。歐洲聯盟雖然擁有《歐盟憲法》,但歐盟作為独立国家联合体,其憲制性文件是建基于其組成国家的授权,所以《歐盟憲法》並不屬於“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退出欧盟的权力。而香港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憲制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則是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分類
憲法可以沒有明文規定,而是隨著歷史的發展,習慣形成,例如英國憲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英國憲法並非由單一一部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英國資產階級在與封建貴族之鬥爭與妥協中,先後通過或確認一些法律、慣例,逐漸形成憲法體系,即不成文憲法。到18世紀美國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制定成文憲法。
學者董保城與法治斌認為,憲法擁有兩種內容:一是「憲章」;二是「憲律」。前者,是規定了憲法的根本原則與憲法的精神,例如,國體、政體、國民主權、權力分立、基本權利等,其亦是屬於憲法中所不得更動的部分。在依照前者的根本原則之下,後者,則是規定了各種制度,其得由修憲機關予以修改。憲律,是根據憲章而來。憲章,則是根據「政治之力」而來。
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這一分類,是用於區分憲法是否以具體條文清楚訂明,且是否以單一或數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組合而成。成文憲法的優點是憲法有清晰具體的明文規定,不容易遭受扭曲。而且成文憲法因條文相對固定關係,更為穩定。至於缺點,因成文憲法條文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通過修法程序才能更改條文。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則是憲法本身富有彈性,可以隨著社會變遷快速適應並更改。但由於憲法本身並未成文,其內容或原則可能記載於諸多判例、習慣法、法律文獻之中,導致引用困難或引用方式不同,或容易出現歧異,或對原則的解讀不同。
剛性憲法、柔性憲法
依照憲法的修改難易程度,其可以被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這一分類,是學者戴雪於1885年在其所出版之《英憲精義》中的分類。而它後由學者普萊士(英語:J. Bryce)所發揚。剛性憲法的特徵,是憲法的修改,不依照普通的立法程序;柔性憲法的特徵,是憲法的修改程序與修改機關,同普通法相同。一般而言,不成文憲法,均屬於柔性憲法。
規範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字義性憲法
東亞地區各國憲法性文件
| 通過年月 | 國家 | 名稱 | 狀態 |
|---|---|---|---|
| 1889年2月 | 大日本帝国 | 《大日本帝國憲法》 | 已廢止 |
| 1899年8月 | 大韓帝國 | 《大韓國國制》 | 已廢止 |
| 1908年8月 | 大清帝國 | 《欽定憲法大綱》 | 已廢止 |
| 1911年11月 | 大清帝國 |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 已廢止 |
| 1911年12月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已廢止 |
| 1912年3月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已廢止 |
| 1914年5月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約法》 | 已廢止 |
| 1923年10月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 | 已廢止 |
| 1924年11月 | 蒙古人民共和国 | 《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 | 已廢止 |
| 1931年5月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 已廢止 |
| 1932年3月 | 滿洲國 | 《政府組織法》 | 已廢止 |
| 1934年3月 | 大滿洲帝國 | 《大滿洲帝國組織法》 | 已廢止 |
| 1946年11月 | 日本國 | 《日本國憲法》 | 施行中 |
| 1946年12月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 | 施行中、有增修 |
| 1948年7月 | 大韓民國 | 《大韓民國憲法》 | 施行中、有修正 |
| 1948年9月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 施行中、有修正 |
| 1949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已廢止 |
| 1954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施行中、有修正 |
| 1991年4月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施行中、有修正 |
| 1992年1月 | 蒙古国 | 《蒙古国宪法》 | 施行中、有修正 |
其他國家憲法性文件
施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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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富汗
- 阿尔巴尼亚
- 阿尔及利亚
- 阿根廷
- 亞美尼亞
- 澳大利亞
- 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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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比亞
- 辛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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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 羅馬共和憲法
- 美利堅聯盟國憲法
- 米德哈特憲法
- 德意志帝国宪法
- 魏玛宪法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 苏联宪法
- 阿尔察赫宪法
國際組織的憲法
- 联合国宪章
- 欧盟宪法
- 里斯本条约
注释
- 「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的一份憲制性文件。
-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 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
参见
- 宪法学
- 宪政
- 行憲
- 憲法法院
- 違憲審查及司法覆核
- 基本法
- 宗座憲令
- 宪政经济学
- 宪政主义
- 憲法文件
- 司法能動主義和司法克制主義
- 法律哲学
-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