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立法院是中華民國行憲後第11屆的立法院,該屆立法委員任期自2024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預定),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選舉產生。本屆立法院是2008年更改選制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以來,首度未有單一政黨掌握過半席次的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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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委員合照(2024年2月1日攝) | |||||
| 概览 | |||||
| 管辖 | |||||
| 任期 | 2024年2月1日—2028年1月31日(預定) | ||||
| 选举 | 202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
| 政府 | |||||
| 在野党 | |||||
| 基本資訊 | |||||
| 院長 | 韓國瑜( | ||||
| 副院長 | 江啟臣( | ||||
| 最大在野黨黨團總召 | 傅崐萁( | ||||
| 執政黨黨團總召 | 蔡其昌( | ||||
| 在野黨黨團總召 | 陳清龍( | ||||
| 秘書長 | 周萬來( | ||||

席次概況
| 政黨名稱 | 當選席次 | 目前席次 | 備註 | |
|---|---|---|---|---|
| 中國國民黨 | 52 | 53 | 陳超明現已恢復中國國民黨籍。 | |
| 民主進步黨 | 51 | 51 | 游錫堃於2024年2月2日請辭,王正旭於2月19日遞補上任。 洪申翰於2024年11月25日接任勞動部部長,王義川於12月2日遞補上任。 | |
| 台灣民眾黨 | 8 | 8 | 吳春城於2025年2月25日請辭,劉書彬於3月14日遞補上任。 因兩年條款之故,黃國昌等6人於2026年2月1日辭職,並由洪毓祥等6人於2月3日遞補。 2026年4月16日,臺灣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一致作出決議,開除李貞秀黨籍,連同丧失立法委員資格。許忠信於4月22日遞補上任。 | |
| 無黨籍 | 2 | 1 | 無黨籍高金素梅、陳超明加入國民黨立院黨團運作。陳超明現已恢復中國國民黨籍。 | |
| 總席次 | 113 | 113 | ||
註:粗體字者為執政黨。
正副院長選舉
立法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記名投票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 候選人 | 政黨 | 第一輪得票數 | 第二輪得票數 | 當選標記 | |
|---|---|---|---|---|---|
| 韓國瑜 | 中國國民黨 | 54 | 54 | ||
| 游錫堃 | 民主進步黨 | 51 | 51 | ||
| 黃珊珊 | 台灣民眾黨 | 7 | 不適用 | ||
| 無效票 | 1 | 0 | |||
| 未領票 | 0 | 8 | |||
註:
- 第二輪台灣民眾黨黨團8位委員缺席未領票。
- 粗體為上屆立法院院長。
| 候選人 | 政黨 | 第一輪得票數 | 第二輪得票數 | 當選標記 | |
|---|---|---|---|---|---|
| 江啟臣 | 中國國民黨 | 54 | 54 | ||
| 蔡其昌 | 民主進步黨 | 51 | 51 | ||
| 張啓楷 | 台灣民眾黨 | 8 | 不適用 | ||
| 無效票 | 0 | 0 | |||
| 未領票 | 0 | 8 | |||
註:
- 第二輪台灣民眾黨黨團8位委員缺席未領票。
- 粗體為上屆立法院副院長。
重大事件
第一會期修法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
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在此屆立院意圖推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諸如人事同意權、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等。作為反對方的民主進步黨稱在野黨未將法條進行審查並試圖強渡關山。
5月28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三讀通過,同時行政院認為修法使得執政窒礙難行因而提出覆議案。
6月21日,立法院以51票贊同對上62票反對否決覆議案,同時行政院與民主進步黨黨團認為修法違憲,並向司法院提出釋憲。
此次修法亦成為青鳥行動發起的主因,並於整個審議過程中不時發起群眾抗議行動反對在野黨修法。
此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通過的相關法案絕大部分遭司法院判定違憲,憲法法庭判決違憲者將立即停止適用。
第二會期修法 - 選罷憲訴財劃三法修正、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
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針對《選罷法》、《憲法訴訟法》、《財劃法》等法案進行表決而在當天有上萬位民眾在立法院外抗議,反對爭議法案通過。
2024年8月22日,行政院通過並送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交由立法院審議,惟因無黨籍原住民立法委員高金素梅不滿先前修正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所規定行政部門應補償之預算未足額編列,故國民黨黨團與民眾黨黨團聯手於同年9月20日至11月5日間,自程序委員會、院會封殺總預算案超過8次,直到11月8日,朝野才有共識交付委員會審查。2025年1月21日終完成三讀程序,惟其中刪減及凍結之提案與統刪案遭質疑過度刪減,且有提案針對特定部會將業務費刪減至1元之情形,使總預算案之審查結束後,遲遲無法完成審查報告並送出立法院。2月19日,立法院將三讀之總預算案審查報告送出立法院,根據審查總報告指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出總額為新台幣3兆1,324億6,890萬9,021元,減列1,135億9,925萬9,000元,而通案統刪不低於939億7,500萬元。由於同時有各部會之提案刪減與統刪項目重疊等,致預算凍結金額,以及總預算案刪減數的確定金額,均未在審查總報告中呈現。
2025年2月10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賴清德行使院際調解權以處理本屆立法院與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和考試院間的紛爭,成為首度得以行使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的案例。
第三會期修法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資通安全管理法
- 貨物稅條例(同會期三度修正)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同會期二度修正)
- 農業保險法
-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 中華民國刑法(同會期二度修正)
- 老人福利法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法院組織法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電信管理法
-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 軍人待遇條例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 保險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
- 災害防救法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律師法
- 電業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 產業創新條例
第四會期修法
- 藥害救濟法
- 藥事法
- 住宅法
-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
- 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
-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商港法(同會期二度修正)
- 公共電視法
- 海關進口稅則
- 使用牌照稅法
- 衛星廣播電視法(同會期二度修正)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青年基本法
- 勞工保險條例
- 大眾捷運法
- 審計部組織法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會期二度修正)
- 鐵路法
- 貨物稅條例
- 電信管理法
- 船舶法
- 氣象法
- 天然氣事業法
- 自來水法
- 電業法
- 技師法
- 公司法
- 商業登記法
- 噪音管制法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 公路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內政部組織法
-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 地方制度法
- 公民投票法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環境影响評估法
- 發展觀光條例
- 地質法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停車場法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 行政區劃程序法
- 刑事訴訟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五會期修法-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
- 教師法
- 娛樂稅法
- 法院組織法
- 刑事訴訟法
- 企業併購法
- 貪污治罪條例
- 市區道路條例
- 兒童托育服務法
- 中華民國刑法及其施行法
- 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六會期修法-11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
通過法案
截至目前為止,第11屆立法院通過制定了以下主要法案:
- 《行政區劃程序法》: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等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調整程序,並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保護公共部門、國營事業及政府所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
-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地方應制訂行人交通安全計畫,包括人行道增設、拓寬、障礙排除及實施行人友善區等。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明定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不小於新臺幣45元且隨最低工資調整的外送員專法。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恢復台灣光復日、行憲紀念日放假並新增假日,取代行政命令位階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建立金融、電信、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加重詐欺刑度。
- 《海洋保育法》:明定海洋委員會得劃定海洋庇護區保護特別海洋生態系統。
-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並賦予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經核准擅自利用健保資料,最重可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取得資料應予銷毀。
- 《人工智慧基本法》:明定發展 AI 研發與產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國科會為主管機關。
- 《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法制化再生醫療之研究、管理及相關罰則,明定再生醫療製劑定義,且製造、輸入者皆應申請並查驗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 《植物診療師法》:明定植物診療師為須經國家考試選才的專業人員。
-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明定壯世代為55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國民,且政府應於2028年發佈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
- 《青年基本法》:明定青年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之國民,且政府應青年發展基金新台幣100億元,為五年內預算。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與申請原則,法律中央主管機關為原民會;登記期間限制為5年,必要時得再延長5年;政府應在施行後3年內修法,並充分保障平埔原住民族政治參與、衛生醫療等權利。
- 《新住民基本法》:明定內政部應設立新住民事務機關,統籌新住民相關事務。
- 《兒童托育服務法》:明定托育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兒童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等違法行為,最高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另為保護兒童人身安全,三讀條文也明定,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日,若機構違反的話,其負責人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除此之外,該屆立法院另通過以下法案的修正或廢止:
- 《遠洋漁業條例》修正:IUU(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魚貨、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 《電子簽章法》全文修正: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
-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明定工廠業者若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申報不實或違反申報規定,可開罰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 《國籍法》修正: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連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放寬為連續2年。
- 《姓名條例》修正:增訂台灣原住民族辦理戶籍登記、申請護照時,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增加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額度,並定期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進行調整。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提高直轄市、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補助金及增發村、里長春節慰勞金。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對增僱特定年齡段本國籍基層員工及替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之中小企業提供減稅優惠。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新增網路流量紀錄之定義及調取程序,放寬調查限制及增訂得依該法進行調查之犯罪。
- 《洗錢防制法》全文修正: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增訂對兒少性影像的相關犯罪及罰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加嚴電子發票傳輸之相關規定及罰則。
- 《勞動基準法》修正:新增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制度。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增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者工時、退休等權益。
-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礦區稅從國稅中刪除,土地增值稅入回歸地方政府,重新分配縣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比例,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去年預算編列數。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全文修正:放寬適用對象到世界排名前1500名大學畢業生來台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及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延長至2年等,增加吸引外國人來台工作誘因。
- 《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特定地區設置光電必須通過環評。
-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得設置光電系統。
- 《地質法》修正:地質敏感地區不得設置光電系統。
- 《公民投票法》修正:規定公投案應在公告成立後3至6個月內投票,同時恢復「公投綁大選」。
- 《所得稅法》修正:長照扣除額由現行的新台幣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於2026年5月報稅時適用。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明定原住民選區立委因死亡、辭職等情形,出現缺額時,比照一般區域立委規定,只要所遺任期超過一年,出缺即補選,刪除現行須待缺額達應選名額一定比例時,才能辦理補選的規定。
- 《住宅法》修正:明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20%比率,出租給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內政部應建置社宅登記平台,就戶數需求、房型配比等,作為將來擬訂社宅興辦計畫的依據。
違憲判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下列法案原已於立法院中三讀通過,但因有違憲之虞,憲法法庭令其部分條文暫緩執行。
後憲法法庭判決,要求總統国情报告並即时询答、藐視國會罪、国会调查权之行政罚则違憲;国会调查权及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則部分違憲。違憲者將自判決起停止適用。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增订总统到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并即时询答、国会调查权及相关行政罚则、被询答者不得“藐视国会”及相关行政罚则以及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以記名投票表決等。
-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增訂藐視國會罪,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不得虛偽陳述。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有爭議)
憲法訴訟法原已於立法院中三讀通過,但因有違憲之虞,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但因憲法法庭本身亦受該法限制,故無法開庭,並引發了憲政危機。
後憲法法庭在停擺近1年後,繞過該法判決該法違反權力分立而違憲,並稱在該法為判決目標之前提下得適用舊法。然而未參與判決的三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認為該次組合法庭即便沿用舊法亦違法,故判決無效。
- 憲法法庭判決須有大法官10人以上參與評議,作成「宣告違憲」、「宣告彈劾成立」及「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須經9人以上同意(暫時處分之裁定亦同),其他判決須經現有總額半數以上同意。大法官不足10人時,經現有總額半數以上同意,得裁定不受理。
- 依法迴避之大法官超過7人以上時,若剩餘未迴避之大法官達7人以上,則未迴避之大法官須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方得為判決及裁定,不適用前述規定,未達7人則不得審理案件。
- 大法官未達足額15人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立法委員名單
罷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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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
- 賴清德政府
- 202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前任: 第十屆立法院 | 行憲以後的立法院 2024年2月1日- | 現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