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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高于本级及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地方行政机关执法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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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高于本级及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地方行政机关执法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历史沿革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986年12月修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后,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一并纳入立法体制统一调整,此前地方立法主要依据地方组织法的局面由此改变。

2015年3月,立法法第一次修正,将地方立法权主体由较大的市扩展至全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并将立法事项限定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此次修改保留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制度。

2023年3月,立法法第二次修正,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与权限

《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在此基础上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依据立法法,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权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学者指出,2015年扩容在扩大地方立法主体的同时设置了事项范围等“限制条款”,以在地方自主与法制统一之间取得平衡。

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除制定地方性法规外还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二者在主体、程序和调整范围上存在差异,学界对其界分标准有不同主张。

制定程序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遵循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程序,具体规则由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效力与适用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效力位阶上,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确定的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时起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第六十三条保留了相同表述,地方性法规继续作为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适用。

备案审查

宪法要求地方性法规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接受备案审查。2017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报告显示,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共1319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422件,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664件;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将本级及市县乡四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数据库,共222517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2651件;当年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2827件。

备案审查采取主动审查与依申请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开展主动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法规开展依申请审查,发现问题的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

实施情况

截至2008年12月底,中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8649部,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5162部、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2534部、经济特区法规255部。截至2023年底,纳入省级备案数据库的地方性法规已达12651件,地方立法在数量与覆盖面上持续扩大。

2015年地方立法权扩容后,各设区的市陆续开展立法实践。以江苏省为例,13个设区的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十年间共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504件,涉及城乡建设、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领域,部分法规为全国首创。与此同时,有研究指出部分设区的市立法存在同质化倾向,即在选题与制度设计上彼此趋同,主张结合本地实际实现差异化立法。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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